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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的海门中考各个初中录取情况如下
海门中学686.5,包场高级中学592.5,证大中学616.5,四甲中学571.5,海门实验中学660,海门第一中学636,海门中专561.5
海门中学市区初中招生情况如下
(1)招生对象:2020年6月底前户籍在市区初中施教范围内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具体分两种对象:
第一种:“两证”齐全的,即户籍和房产证都在施教范围内的(须本人或父母亲的住宅房产证,下同);
第二种:户籍在施教范围但没有房产证的。
(2)各市区初中施教范围
第一种对象施教范围(单校划片)
东洲中学:
①长江路以东,瑞江路以西,北海路以南,南海路以北;
②日新河以东,长江路以西,北海路以南,人民路以北。
东洲国际学校:
张謇大道以东,瑞江路以西,东海路以南,南京路以北;
开发区中学:
①瑞江路以东,大脚河以西,开发区与叠石桥国际家纺产业园区交界以南,黄海路以北;
②民生路以东,大脚河以西,开发区与叠石桥国际家纺产业园区交界以南,长江以北(含利北村、建南村、双桥村、富山村)。
海南中学:
①东洲河以东,长江路以西,人民路以南,南海路以北;
②张謇大道以东,日新河以西,南海路以南,东海路以北。
实验初中:
宋季河以东,东洲河以西,海门河以南,长江以北。
能仁中学:
①江海路以东,宏伟河以西,北海路以南,人民路以北;
②宏伟河以东,狮山路以西,北海路以南,解放路以北;
③狮山路以东,日新河以西,丝绸路以南,解放路以北。
东洲仁恒学校(初中部):(暂借东洲国际学校)
①东洲河以东,瑞江路以西,南京路以南,长江以北。
②东洲河以东,张謇大道以西,北京路以南,南京路以北。
第一种对象施教范围(多校划片)
①日新河以东,瑞江路以西,南海路以南,东海路以北。
可供选择学校:海南中学、东洲国际学校。
②东洲河以东,张謇大道以西,南海路以南,北京路以北。
可供选择学校:实验初中、海南中学。
③东洲河以东,江海路以西,北海路以南,人民路以北。
可供选择学校:实验初中、能仁中学。
④宏伟河以东,日新河以西,解放路以南,人民路以北。
可供选择学校:东洲中学、能仁中学。
⑤狮山路以东,日新河以西,北海路以南,丝绸路以北。
可供选择学校:东洲中学、能仁中学。
⑥瑞江路以东,民生路以西,黄海路以南,北京路以北。
可供选择学校:开发区中学、海南中学。
⑦瑞江路以东,民生路以西,北京路以南,长江以此。
可供选择学校:开发区中学、东洲仁恒学校(初中部)。
第二种对象施教范围
户籍在市区初中施教范围内,但不能提供学生本人或父母亲的住宅房产证等相关证明的小学毕业生,日新河以东划至开发区中学;日新河以西划至城北初中。
1目前还不清楚2因为学区划分是由当地政府部门决定的,需要考虑到人口分布、教育资源、城市规划等多种因素,而且2023年距离现在还有一段时间,政策和规划也可能会有变化。3如果您需要获得关于该地区学校信息的帮助,可以联系当地的教育局或者学校,或者浏览该地区相关的政府网站和社交媒体平台,以获取最新的信息和政策规定。
南通市区存量住宅共计103个项目,用地面积656.47公顷,其中未销售房屋土地面积258.02公顷,未动工的181.97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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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崇川区、开发区等7个区域,其中存量住宅项目数量最高的区域为海门为31个;其次为通州,然后是崇川区。
海门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集体承包田调整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对未经规划许可及改变规划许可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三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鼓励联户建房或统一建设农民公寓房,提倡农村集中区村民住宅由镇(村)统一组织代建。
第四条一户农村村民在农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宅基地和建筑占地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1人户宅基地为90平方米,建筑占地不超过63平方米;
(二)2-3人户宅基地为115平方米,建筑占地不超过80.5平方米;
(三)4人以上(含4人)户宅基地为135平方米,建筑占地不超过94.5平方米。
宅基地面积由房屋占地面积及房前屋后占地、山墙两侧通道面积所组成。建楼房的,其楼层面积不另折算宅基地面积。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村民户,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由夫妻和未婚子女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所组成,并以公安部门界定的户口为依据。
(一)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世居在该组织的人员(含未成年子女);
(二)因执行国家移民政策迁入的人员(含未成年子女);
(三)农村村民家庭成员中,入学前户口在建房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普通在校大中专学生(不包括带薪学习人员);
(四)农村村民家庭成员中,入伍前户口在建房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
(五)农村村民家庭成员中,服刑(不含无期徒刑和死缓)、劳教前户口在建房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农村村民家庭成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人按2人标准计算建房户人口。
(一)应征入伍的未婚义务兵;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未成年子女或未婚男女青年。
上述对象不重复计算建房户人口。
第六条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对暂无条件进农村集中居住区建房,但急需改善住房条件的困难户,在宅基地享受面积相当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方式与进区农户原住宅转换,并办理宅基地流转手续,但老宅基地必须复垦。购买农村村民住房的,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对所购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购房户要履行报批手续,经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涉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整,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办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整的,须经村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整,可通过土地调换、货币补偿方式予以调整。
第八条对符合乡村建设规划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出具建房用地范围图(含建筑占地红线)。
第九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其所在村(居)委会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
经依法批准的建房用地,其所在村(居)委会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第十条农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建设要统一规划。镇(乡)人民政府根据各自实际,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到位。农村村民建房地段基础设施达到“五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有线电视、场地平整)。
第十一条农村集中居住区建房必须采用规范的施工图纸。农村集中区农民建房由市建设部门提供多套各种房型的通用施工图集,镇村可根据大多数村民的意愿选择,也可自行按照相关政策和村庄建设规划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农民住宅施工图。同一集中区同一组团的新建村民住宅房型、风格要趋于一致。
第十二条农村集中居住区内新建住宅不安排“三棚”建设,所有新建房屋都必须采用卫生厕所和“三格式”化粪池。
第十三条鼓励农村村民向市区集聚。对农村村民到市区购买商品房且不再享受农村宅基地(原有房屋拆除且户口迁至市区)的,按合法房屋拆除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人民币300元,补助资金由村、镇(乡)核实报建设、国土部门按要求审核后,从农村村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切实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管理。
(一)镇(乡)人民政府应组织规划、国土、建管等部门对建房用地实施“三到场”。即:审批前,实地踏勘;审批后,实施定桩放线;建成后,实地竣工验收。
(二)镇(乡)人民政府应组织村(居)委会对所在辖区内建房用地情况进行动态巡查。在巡查中发现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镇(乡)人民政府必须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三)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批复中明确应拆除的旧房及“三棚”,原则上坚持先拆后建;先拆后建确有困难的,由建房户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审核后由镇(乡)人民政府批准。新房竣工后,镇(乡)人民政府必须督促建房户于2个月内自行复垦老宅基地。对老宅基地未复垦或复垦后的耕地质量达不到上级规定要求的,国土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新建房屋用地土地登记,房屋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新建房屋的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规划区内的建房预留地不应作为承包地长期发包;已经发包的因建房用地需要作适当调整的,由所在村(居)委会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第十七条农场职工、渔业村渔民申请建房用地可参照本办法中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政府海政发〔2002〕98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海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海门都市五星北区2019年9月27日交房
海门都市五星北区(正式名称广和苑)项目,位于北部新城,北靠红海路、西临宏伟路、南至河海路、东至狮山路。项目用地面积6.19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5.85万平方米,包括2栋9层住宅、2栋10层住宅、8栋11层住宅、5栋18层住宅、配套公建用房及地库等,总户数952套。2019年9月27日正式交付。